去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某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一名被告人表示不认罪,其他被告人都认可检方指控。其中一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由于坚持做无罪辩护,还被被告人当庭辞退。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6月,杨某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后又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某是商务经理,被告人王某、曹某等人为相关负责人,荆某是施工人员。同年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被告人郝某是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几名被告人分别是工程的执行总监、监理工程师或安全员。当年10月,杨某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被告人张某违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张某、赵某、李某等被告人要么是施工队长、要么是钢筋工长等具体施工人员。
去年12月28日17时许,李某向领导请示并获得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陆续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次日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上述吊装钢筋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至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发后,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事故原因为三方面:一是施工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堆料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二是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制作与布置马镫,降低了马镫的承载力;三是马镫及马镫间无有效的支撑,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检方认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在3年以上7年以下进行量刑。公诉人还表示,本案10名死者家属均已与一建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除了荆某之外,其他被告人均认可检方指控。
1986年出生的荆某提出,其对工程没有监督检查的行为。“我在工地就是打杂,主要跟老师傅学习。”荆某进一步解释说,自己实际上是实习生,做一些工程部内部资料整理和跑腿的事。
“编写钢筋方案是不是打杂?”法官问道。
“不是。”荆某说,之所以编写钢筋方案,是领导让自己这么干的,写完之后就交给了领导,领导还要修改,最后如何确定方案,自己并不知情,也从没干过检方指控的监督检查工作。
虽然大部分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都对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律师们不约而同地提出“委托人不是主要责任人”的观点。
杨某的律师认为,即便杨某是工程控制人,但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跟他没有关系,且事发后,杨某积极参与抢救,尽最大的努力做好善后工作,应减轻处罚。
张某的律师则提出,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有误,监理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总承包人对现场摆放钢筋的地方也不处理。“公诉机关应当区分各个责任人对结果作用多大来区分责任。”律师认为,张某应负次要责任。
王某的律师比较“特立独行”,要做无罪辩护。“我认为我有罪。”王某表示反对。鉴于律师和委托人对认罪观点有冲突,法官宣布休庭,让王某考虑清楚。
再次开庭后,王某仍认为自己有罪,希望律师做罪轻辩护。但律师斩钉截铁地说:“我无法辩护。”王某当庭表示辞退该律师。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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