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协竞赛器材授权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和指导中国乒协竞赛器材认证工作,明确授权认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保证获得授权的器材的产品质量和信誉,根据《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和《中国乒乓球协会器材委员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器材的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指依据乒乓球器材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机构检测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授权使用中国乒协标志,证明某一乒乓球器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授权下属的器材委员会负责组织竞赛器材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销商均可自愿申请中国乒协竞赛器材的认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有利于发展乒乓球运动的竞赛器材产品认证。 第二章 竞赛器材产品认证种类的确定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提出可开展的竞赛器材产品认证种类的建议,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 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秘书处对可开展竞赛器材产品认证种类的建议进行调研,向器材委员会提出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器材委员会审查可开展的竞赛器材产品认证种类的可行性报告,确定竞赛器材认证种类名录, 第三章 申请认证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属于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公布的可开展认证的竞赛器材产品认证种类名录中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颁布的环保和体育用品质量等相关技术和产品要求,并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经过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并提交正式检测合格证书的产品; (四)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第十条 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三)如果系在中国大陆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则该企业应具备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会员单位的资格。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企业须首先向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提交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等企业相关信息,以及拟认证产品的型号、使用年限和功能介绍等。同时应附上以下正式文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大陆境外的企业需提交由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企业注册相关文件。已在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注册的会员企业可不提供。 (二)若干张产品外观的多角度照片。 (三)企业获得的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四)企业获得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环保和体育用品质量等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获得器材委员会通过后,申请企业将产品样品邮寄至器材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原件直接邮寄至器材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若各项指标合格,器材委员会将批准该申请产品成为中国乒协竞赛器材,并颁发认证证书。对于认证未通过的产品,应由器材委员会秘书处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某一品牌和型号的产品成为中国乒协竞赛器材后,将被授权允许在且仅在该型号产品外包装、说明、宣传或产品上使用中国乒协防伪标志。 第五章 中国乒协防伪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 未申请成为中国乒协竞赛器材的产品将不被允许在中国乒协主办的包括专业和业余在内的任何比赛中使用。 第十六条 成为中国乒协竞赛器材的产品,无论是提供给普通消费者还是专业运动员的,都必须在包装或产品上使用中国乒协防伪标志,以区别未被授权认证的产品。 第十七条 中国乒协防伪标志具有两项重要功能: (一)使用中国乒协防伪标志代表该产品获得了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的授权和认证,成为正式的竞赛器材; (二)该标志具有双重防伪功能,既能为中国乒协的授权认证进行防伪,也能为企业产品进行防伪。 第十八条 通过认证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于得到认证证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器材委员会秘书处签订中国乒协防伪标志使用合同,并从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授权指定机构购买指定标志。 第十九条 每个品牌和特定型号的产品的每次认证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希望继续认证该型号产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该型号产品的企业,不得继续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中国乒协防伪标志。 第二十条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每一个认证证书对且仅对一个品牌的一个型号产品产生效用。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均需进行不同的申请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对乒乓球器材产品的认证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企业应自行承担因需获得各种资质证书而产生的其他检测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换证。 (一)该产品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该产品的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该产品外观、颜色或规格等变更。 第二十四条 中国乒协防伪标志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参照由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制定的《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专用防伪查询系统及标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认证后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已成功申请成为中国乒协竞赛器材的产品将被列入中国乒协竞赛器材目录。在每次比赛中,相关比赛官员对运动员使用的器材与目录进行核对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将不定期进行市场监督性检查,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若在市场或比赛中发现未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防伪标志的产品,例如将防伪标志使用在未经审核的品牌或型号产品上等违规行为,将追究该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第一次发现,进行行业通告警告,第二次发现将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在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注册会员的资格,同时取消这一年中,该企业全部产品成为竞赛器材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使用中国乒协防伪标志、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仍继续使用中国乒协防伪标志或转让中国乒协防伪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取消该企业注册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会员注册资格两年。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认证管理、评审、检查、检验工作的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者发生严重工作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取消该机构承担认证检验机构的资格,收回资格认证证书。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检查人员泄漏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科技成果的,由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取消认证检验机构资格,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不符合中国乒协防伪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申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中国乒协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销中国乒协防伪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异议; (三)认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认证规定行为; (四)认证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认证合格产品有异议。 第三十三条 投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包括投诉的理由、意见、要求及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申诉调查工作一般由中国乒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个月作出处理意见。 对处理不服者可向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五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如检验费、咨询费、旅差费等)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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