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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申办运动会 现有场馆应达竞赛所需70%

来源:       作者:刘梅婷        时间:2014-07-10

   记者今日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山东省运动会,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举办体育竞赛需严格经费预算管理,一般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


  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应具备比赛所需全部场馆

  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在山东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

  此外,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具备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实施方案等条件。

  《办法》规定,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山东省运动会,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及举办其他省级体育竞赛,应当具备承办比赛所需的全部场馆。

  新建体育场馆赛后需对社会开放 不得安排与竞赛没直接关系的交流、展示

  确需新建体育场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和竞赛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统筹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场馆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安全和赛后综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同时,新建体育场馆赛后依法交由学校、社区或者其他机构管理使用并对社会开放。

  不仅如此,举办体育竞赛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规格,严格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和压缩经费支出,不得安排与竞赛没有直接关系的交流、展示等活动,一般不搞大型团体文艺表演、大型焰火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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