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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田径协会合成跑道田径场地验收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田径协会       作者:中田协        时间:2013-01-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田径场地的验收管理,规范验收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验收质量,依据《中国田径协会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田径场地验收专家(以下简称"验收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工作的人员。
    第一章 验收专家资格管理
    第三条 验收专家资格由中国田径协会管理,采取各省市推荐、协会集中培训、集中考核评测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验收专家名单须在中国田径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告。
    第五条 验收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田径场地布局和竞赛规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验收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田径工作满5年,由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具有田径国家级裁判资格或具有体育院校从事田径专业教育教学副教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
    (三)熟悉场地验收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场地验收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场地验收工作,并接受中国田径协会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中国田径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验收专家的考核和任用
    (一)中国田径协会每两年举办一次田径场地验收人员培训班,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者将颁发《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合格证》。
    (二)获得中国田径协会合成跑道验收资格的专家可验收Ⅲ类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获得中国田径协会合成跑道验收专家资格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专家可验收Ⅱ类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获得中国田径协会合成跑道验收专家资格五年以上,且能够熟练使用田径场地测量器材、并考核合格的专家可验收Ⅰ类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
    第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将对验收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场地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场地验收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国际田联场地设施手册、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办法等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验收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验收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在场地验收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验收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验收专家的,中国田径协会可以随时办理停止从事场地验收工作有关事宜。
    第二章 验收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验收专家在验收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场地验收规定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场地面层建设质量的验收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验收劳务报酬;
    (四)中国田径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在验收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场地验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验收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验收各项工作;
    (三)发现建设商在验收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中国田径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验收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田径协会统一建立的验收专家注册制度,成立验收专家库,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将建立验收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验收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要求
    (一)验收专家应以科学、公正、准确、严肃的态度参加场地的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承担责任。
    (二)验收专家的食宿、交通、补助及劳务费等一律由中国田径协会支付,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的任何接待和馈赠。
    (三)验收专家在验收期间不得与被验收单位就验收事宜进行单独接触。
    (四)验收专家不得向被验收单位透露验收工作情况,验收专家个人不得对验收情况做出最后结论。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停止验收人员资格。
    (一)被选定为某场地项目的验收专家,末按规定时间参与验收,影响验收工作的;
    (二)在验收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验收活动的场地建设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四)验收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验收结果的;
    (五)以场地验收专家的名义从事有损中国田径协会形象活动的;
    (六)未经中国田径协会选派,私自接受场地验收工作的;
    (七)借场地验收机会,私下推荐中国田径协会之外的非法单位参与验收活动的;
    (八)弄虚作假获得从事场地验收工作资格的;
    (九)验收意见严重违反场地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批评、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场地验收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中国田径协会将取消其验收专家资格,并通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田径协会。并保留对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的各种权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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