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西校区操场维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内蒙古农业大学西校区操场维修工程施工项目,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购准字(电子)[2014]00557号”文件批准。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委托,就内蒙古农业大学西校区操场维修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参加。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内蒙古农业大学西校区操场维修工程施工
1.2 建设地点: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农大院内)
1.3资金来源:学校自筹
2、报名条件:
2.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2投标单位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 级及以上资质, 拟派注册建造师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如使用临时建造师证书的,执行建办市【2013】7号文件)。
2.3拟派建造师必须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3、报名资料:
3.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
3.2区外企业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诚信状况证明;自觉遵守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等其他资格文件。
3.3参加报名的经办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两套,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
4、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
内蒙古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
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http://www.nmgztb.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nmgztb.com .cn)
5、报名、地点及资审方式:
5.1报名时间: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7日(节假日不休息),每天8:30至12:00,14:30至17:30。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4月7日17:30时。
5.2报名地点: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二部。
5.3资审方式: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6、迟到的报名将被拒绝(以提供资料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为准)。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获取时间: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7.2获取地点: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二部。
7.3获取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
7.4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07〕261号)文件。
8、开标时间及地点:
8.1开标时间:2014年4月28日15:00时。
8.2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厅。
9、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10、备注
10.1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诚信状况证明。
10.2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农业大学
联 系 人:韩瑞平
联系电话:0471-4315988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
招标代理: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
联 系 人:强志鹏
电 话:0471-4675102,0471-4675104/105转8017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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