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作为公共体育设施,具有公益事业性质,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准公共产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体育作为人类完善自我、塑造身心和谐发展的手段,将会得到迅速发展,体育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具有不断发展的潜在动力,体育场馆也将逐步成为人类生活的必须。 然而,体育场馆投资大,维护费用高,但收入有限,仅凭政府的投入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考虑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吸引各类资金促进体育场馆发展。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资产证券化融资(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ABS融资)模式具有相当的市场前景。
ABS融资是指以体育场馆项目基础,以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在ABS方式中,通常由特殊目的公司(SPV)运作发起,SPV通过证券承销商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取得发行收入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把发行收入支付给体育场馆项目所有者。
20世纪80年代以来,ABS融资方式在美国迅速兴起,1998年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ABS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从实施情况看,采用ABS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融资风险较低。ABS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体育场馆(项目公司)全部的法定财产,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如会员收入、电视转播收入、出售冠名权收入、广告收入等)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本身,而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如投资银行)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降低了体育场馆(项目公司)的运营风险。
第二,融资成本较低。ABS方式的运作只涉及体育场馆(原始投资人)、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是一种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的融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酬金、价差等中间费用,降低融资成本。ABS证券采用“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加”等一系列专业技术,提高了资产的资信等级。
第三,“有限追索权”决定了使用ABS方式融资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可靠的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因而可以降低证券的风险。而且,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会员收入、电视转播收入、出售冠名权收入、广告收入等),转化成资本市场上的债券,增加了投资者的数量,增加了债券的流动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体育场馆的建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展ABS融资符合当前国情,这一融资方式也对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将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